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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概述之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付款单位必须是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办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1.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合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为托收和承付两个阶段。

    托收阶段:销货单位按合同发运商品,办妥发货手续后,根据发货票、代垫运杂费单据等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货票、运单一并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对审查无误、同意办理的,应将托收凭证的回单联盖章后退回销货单位。承付阶段:购货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所附单据后,应在规定的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

    不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单位都可以在付款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款项不足支付的,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根据愈期天数,按每天5/10000计算逾期未付赔偿金。

    付款单位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所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同,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付款单位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必须审查拒绝付款理由书,查验合同。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2.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

    (1)付款单位的账务处理。承付货款后,根据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及有关原始凭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收款单位的账务处理。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根据托收凭证回单及其他有关原始凭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款项时,根据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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