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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概述之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由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1.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

    (1)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分为“委托”和“付款”两个阶段。“委托”阶段: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将“委托收款凭证的回单”退给收款单位,表示已办妥委托收款手续。“付款”阶段: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付款期限内付款,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付款人在付款期满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至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3)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2.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

    (1)付款单位的账务处理。付出款项后,根据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及其他有关原始凭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相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2)收款单位的账务处理。办妥委托收款手续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回单及其他有关原始凭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

  贷:相关科目

    收到款项时,根据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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