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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银行信托部业务审计  

      (一)审查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主要检查信托部是否有权开展信托业务,经营范围是否超过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7)347号《关于专业银行设立独立信托投资机构后继续办理信托业务问题的复》中规定,专业银行已设立独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再兼办信托业务。这里指的信托业务,包括信托、委托、租贷、投资等。因此,已成立独立的信托公司的专业银行的信托部,只能收回原来发放的贷款,不能再办理新的信托、委托、租赁、投资等业务。对未设立信托公司的专业银行信托部,要检查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如办理结算、吸收储蓄等。

    (二)审查信托部经营的业务是否纳入专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主要检查其资金来源与运用是否全额纳入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其所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与租赁是否在专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指标之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专业银行不设立独立核算的信托公司而经营信托业务的,必须按照专业银行业务分工范围开展业务话动,其信托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必须全额纳入专业银行信贷计划;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和租赁业务的资金,必须在批准的专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发放。

    (三)审查信托部是否设立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分支机构成代理机构。有些依托部以信托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处的名义办理信托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256号《对<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现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原则上实行单一制管理,不设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各分行一律不予审批。因此,信托公司不应设置分文机构或代理机构。

    (四)审查信托部的收益是否并入专从银行大帐。由于信托部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都纳入专业银行信贷计划,不是独立核算单位,故其收益应并入大帐。如有违反,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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