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审计
作者:六丰财务111 11-04 16:10
1979年初在北京建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我国实行政革开放后的第一家信托投资机构。随后各省也普遍建立了省级国际信托公司,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仅有业务往来。1986年开始建立国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机构和业务发展较快,到1987年底全国已建立起信托公司达730家。
(一)审查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是否超出经营范围,是否独立核算。金融机构的营业单位,在人民银行批准后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执照,经营项目必须控制在人民银行批准的范围内。《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经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一定要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二)审查资本是否充足,来源是否正当。《金融信托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省、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信托机构为1000万元;地区、省辖市设立的信托机构为500万元。在上述地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机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500万、200万和1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金融信托机构的自有资本金要保证完整无缺,任何部门不得抽调。关于资本金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40号文件规定,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的资本金,只能用各行新增信贷基金拨付,并且要列入当年信贷计划,自求平衡。属于地方政府入股的,必须是预算外自有资金;属于企业入股的必须是自有的专项资金。入股单位不得中途油回股金,必须与信托部门同担风险同负盈亏。已批准成立的信托机构资本金如发生不足规定数额的,可逐步补足。审查信托投资机构的资本金,有必要到专业银行检查拔付的出帐科目。
(三)审查信贷规模是否超过规定。信托机构成立初期其信贷规模没有什么控制,人民银行仅对其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投资、租赁)按比例管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大部分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没有严格按规定筹集,因此信贷规模难于控制,自1988年起相继对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由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指标管理,加强了信贷规模的控制。要检查人民银行是否已加强了管理,信托机构有无突被信贷规模。
(四)审查是否在人民银行开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6)97号文件规定,信托机构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资金存款帐户。其跨系统的异地结算业务,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往来汇划,由江入行办理跨系统划转。只有在人民银行开户并进行结算,其资金运用才能受到人民银行的监督。
(五)审查信托机构是否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资料。信托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季度及月度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执行情况表、会计报麦、财务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决算说明书和损益报麦,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经营外汇业务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资料,对这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都要进行稽查。
(一)审查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是否超出经营范围,是否独立核算。金融机构的营业单位,在人民银行批准后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执照,经营项目必须控制在人民银行批准的范围内。《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经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一定要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二)审查资本是否充足,来源是否正当。《金融信托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省、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信托机构为1000万元;地区、省辖市设立的信托机构为500万元。在上述地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机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500万、200万和1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金融信托机构的自有资本金要保证完整无缺,任何部门不得抽调。关于资本金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40号文件规定,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的资本金,只能用各行新增信贷基金拨付,并且要列入当年信贷计划,自求平衡。属于地方政府入股的,必须是预算外自有资金;属于企业入股的必须是自有的专项资金。入股单位不得中途油回股金,必须与信托部门同担风险同负盈亏。已批准成立的信托机构资本金如发生不足规定数额的,可逐步补足。审查信托投资机构的资本金,有必要到专业银行检查拔付的出帐科目。
(三)审查信贷规模是否超过规定。信托机构成立初期其信贷规模没有什么控制,人民银行仅对其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投资、租赁)按比例管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大部分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没有严格按规定筹集,因此信贷规模难于控制,自1988年起相继对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由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指标管理,加强了信贷规模的控制。要检查人民银行是否已加强了管理,信托机构有无突被信贷规模。
(四)审查是否在人民银行开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6)97号文件规定,信托机构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资金存款帐户。其跨系统的异地结算业务,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往来汇划,由江入行办理跨系统划转。只有在人民银行开户并进行结算,其资金运用才能受到人民银行的监督。
(五)审查信托机构是否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资料。信托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季度及月度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执行情况表、会计报麦、财务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决算说明书和损益报麦,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经营外汇业务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资料,对这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都要进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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