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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成外汇计算与分配的审计  

      (一)审查外汇留成的出口收汇数额是否确实,有无多算或少算。检查外贸企业提出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外汇计算发与中国银行的实际结汇金额是否相符。

    (二)审查外汇留成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当时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

    (三)审查留成外汇分配是否合理。按国家规定,属于中央部管的出口商品所得外汇,分给地方和企业80%,分给委托出口部门20%;属于地方管的出口商品所得留成外汇,全部留给地方。在地方所得的留成外汇中,原则上按50%分给委托出口商品的企业。分给企业的留成外汇,本企业不用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统一安排给需要单位使用。调拨出口商品的留成外汇,原则上归调出的省、市、自治区。非贸易外汇中的旅游外汇留成由省、市计委统一安排使用,友谊商店、文物商店、工艺美术公司的外汇留成一半交省、市计委,一半归各销售单位,其他非贸易外汇使用权原则上归创汇单位。

    (四)审查留成外汇的结算和拨付是否及时。根据国家规定,以当年出口商品在银行实现的结汇金额,按外贸公司出口结汇水单实行逐月结算外汇留成。由各进出口分公司、地方外贸公司、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企业联合体每月编制出口商品收汇留成外汇计算表,经结汇的中国银行核对盖章报送经贸厅和外汇管理分局,经经贸厅审核同意后,通知外汇管理分局核拨外汇。留成给地方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留成给中央有关部门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经贸部,分拨结有关部门;留成给企业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经营出口的外贸公司分拨给有关企业。在审计时,特别要核查外贸公司是否将应分配给企业的留成外汇及时分到企业手中,以及计算是否准确。各类外贸总公司包干使用的出口商品经营费用外汇留成,由各总公司报经贸部审核拨汇,并由各总公司分配所属分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外贸公司包干使用的出口商品经营费用外汇留成,由经贸厅统一按月计留分拨。非贸易外汇留成的结算,由中国银行每季结算一次,将额度划交有关单泣外汇额度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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