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原则的执行审计
作者:六丰财务98 11-04 16:10
银行信贷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和调节经济生活,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重要经济杠杆。为了有效地组织管理信贷,就必须制定正确的贷款管理原则,历史上较长时间执行的贷款“三性”原则即:贷款的计划性、物资保证性和偿还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总行又补充一项“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信贷原则。此外,还有“资金分口管理”原则,即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就城市商业贷款来说,有关执行贷款原则的审计,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审查评价。
一、贷款计划与用途审计
审查商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年度信贷计划规模之内;除总行规定用途下达的专项指标外(如粮仓及网点贷款),是否做到一律不得用于固定资金的需要;规定用途的专项指标有无突破,有无改变专项用途。
二、贷款对象审计
审查商业贷款的对象是否按商业贷款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是否按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对于下列情况的商业企业是否优先结予贷款支持:一是国营粮食部门按国家收购计划收购、统购、派购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二是国营议价粮油公司按国家控制货源的政策收购议价粮油的资金需要;三是国营批发商业收购指令性计划商品及合理储备商品的资金需要;四是大中型国营零售商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对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是否做到不予贷款:一是新建的商业企业、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以及还款没有保证的;二是属于“四无”性质的“皮包”公司,以及倒买倒卖的商业企业;三是长期亏损的企业;四是超越经营范围的集体商业企业,购进不符政策的商品:五是违背国家政策法令的个体户。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审计
审查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恰当;是否根据当时的信贷政策、银根情况和企业的进货资金需要以及资金占用情况作出贷或不贷、贷期长短的正确决定;对临时贷款是否做到逐笔核贷,正确确定期限,到期收回,逾期加息;对集体商业贷款是否按其自有资金“有一贷一。掌握;对个体户的贷款有无超过其自有资金。
四、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审计
审查不合理占用的贷款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信贷制裁。一是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是否做到管紧贷款或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旧贷款。(1)继续收购销小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的;(2)对冷背呆滞、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的,(3)擅自动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4)对核算不实,虚盈实亏的。二是对有下列情况的,是否执行了加息的规定:(1)挪用流动资金和贷款摘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的,是否从占用日起加收利息100%,并限期追回贷款;(2)对亏损企业占用贷款,是否执行了超过弥补限期按100%加息,并限期弥补追回贷款;(3)对粮油工业、饲料工业和议价粮油占用平价粮油的贷款,是否从占用日起补收利息;t4)对粮食超购加价所占用的贷款,超过两个月不予拨补的,是否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利息100%;(5)对各类逾期贷款,是否一律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30%利息。三是对商业企业承包租赁,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对清查出来的商品贬值损失、各项挂帐损失、末弥补亏损和专用基金超支等资产中的“水份“,是否在承包或租赁前清处完毕,原来的贷款债务是否已范实,不落实的是否违反规定又发了新贷款。
一、贷款计划与用途审计
审查商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年度信贷计划规模之内;除总行规定用途下达的专项指标外(如粮仓及网点贷款),是否做到一律不得用于固定资金的需要;规定用途的专项指标有无突破,有无改变专项用途。
二、贷款对象审计
审查商业贷款的对象是否按商业贷款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是否按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对于下列情况的商业企业是否优先结予贷款支持:一是国营粮食部门按国家收购计划收购、统购、派购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二是国营议价粮油公司按国家控制货源的政策收购议价粮油的资金需要;三是国营批发商业收购指令性计划商品及合理储备商品的资金需要;四是大中型国营零售商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对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是否做到不予贷款:一是新建的商业企业、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以及还款没有保证的;二是属于“四无”性质的“皮包”公司,以及倒买倒卖的商业企业;三是长期亏损的企业;四是超越经营范围的集体商业企业,购进不符政策的商品:五是违背国家政策法令的个体户。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审计
审查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恰当;是否根据当时的信贷政策、银根情况和企业的进货资金需要以及资金占用情况作出贷或不贷、贷期长短的正确决定;对临时贷款是否做到逐笔核贷,正确确定期限,到期收回,逾期加息;对集体商业贷款是否按其自有资金“有一贷一。掌握;对个体户的贷款有无超过其自有资金。
四、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审计
审查不合理占用的贷款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信贷制裁。一是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是否做到管紧贷款或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旧贷款。(1)继续收购销小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的;(2)对冷背呆滞、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的,(3)擅自动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4)对核算不实,虚盈实亏的。二是对有下列情况的,是否执行了加息的规定:(1)挪用流动资金和贷款摘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的,是否从占用日起加收利息100%,并限期追回贷款;(2)对亏损企业占用贷款,是否执行了超过弥补限期按100%加息,并限期弥补追回贷款;(3)对粮油工业、饲料工业和议价粮油占用平价粮油的贷款,是否从占用日起补收利息;t4)对粮食超购加价所占用的贷款,超过两个月不予拨补的,是否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利息100%;(5)对各类逾期贷款,是否一律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30%利息。三是对商业企业承包租赁,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对清查出来的商品贬值损失、各项挂帐损失、末弥补亏损和专用基金超支等资产中的“水份“,是否在承包或租赁前清处完毕,原来的贷款债务是否已范实,不落实的是否违反规定又发了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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