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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修法土地出让须约定竣工时间  

    国土资源部12月21日对外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将是12年来首次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一位参与此次修法的人士曾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之所以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改,是为了在闲置土地的认定、查处等环节更加趋于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办法》自1999年4月经国土部发布施行后,至今未曾做过修改。12年间,房价几度飙涨,一些开发商的囤地行为也乘机收获了超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在这个环节中,民众对于企业谋利的肆无忌惮和政府监管的软弱缺位,意见颇深。
  对闲置用地如何处置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不过与12年前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查处力度并未随着民意而加重,核心依然是闲置满一年可征收20%土地闲置费,满两年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外界需要注意的是,征收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均有一个前提: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而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则可以选择其他五种处理方式,包括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
  上述规定与12年前的版本相比,并无太大变动。
  为了预防闲置用地的出现,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国土部门申报项目开工、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在现场上牌公示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
  据国土部的统计,2010年全国曾清理整治房地产闲置用地13万亩,处置近10万亩。而其中约半数的土地闲置是因为“政府因素”。
  因此,此番修法过程中,国土部也将土地闲置的板子打在了地方政府身上。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因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义务或者违法行政行为造成项目动工迟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而这,或许是与12年前最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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