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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汇兑券回笼及结算货数的审计  

  对外汇兑券回笼的审计

    (一)凡属国家批准,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收入的外汇券,应审计其是否及时送交中国银行结汇,或暂时存入中国银行“外汇券帐户”。收入的外汇券经结汇后才能计算应得的留成外汇。如通过“外汇券账户”办理结算,签发的中国银行支票必须指明抬头人,不准转让,不准取现。

    (二)对不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所收入的外汇券,要审查其是否及时售给中国银行,检查其有无私自保留、私自调换人民币,或转供他人使用的行为,一经查获,即按套汇行为论处。

    (三)对有收入外汇券的单位实行库存限额管理。要审查一切有外汇并收入的单位,是否由当地银行核定了外汇券找零备用限额,其超过限额部分,是否一律在当天送交银行,有无留用、坐支的行为。

对使用外汇尝结算货数的审计

    根据规定,供货部门向对外供应点供应商品,除经营外贸的部门专供出口商品和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可以使用外汇券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货款外,其他内销商品一律不得用外汇券计价、结算。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也不得互相用外汇券买卖、交换或支付货款。使用外汇券计价的货款,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因此,应审计内贸商品的调拨有无使用外汇券计价结算的,供货部门有无强收外汇券的行为,或者购货部门不予外汇券结算,供货部门有故意刁难供货的行为。如发现内贸商品使用外汇券计价结算的,银行一律按一比一外汇兑换,不计外汇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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