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贷款项目审计
作者:六丰财务111 11-04 16:10
(一)贷款原则的审计
贷款原则有三:一是按计划贷款的原则。凡是列入国家计划,符合基建程序,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才可以纳入贷款计划予以贷款。设计任务书,设计概算未经批被和未列入基建计划的项目,不予贷款。二是择优发放的原则。首先要从宏观经济上考虑,把贷款用到国民经济急需的建设项目上去;其次;在服从宏观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从微观经济上择优,选择企业效益好,社会又有需要的项目发放。三是按期归还贷款的原则。基建贷款必须有偿使用,按期还本付息,以保证贷款资金周转使用和按计划归还财政。在这三条原则中,第一条是主要的,是最基本的原则,后两条是前一条的补充和发展,它们是互相联系,紧密结合,融为一体的。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贷款按照上述三条原则进行全面的审计,如发现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挪用资金,效益差,无偿还能力等情况应立即追查,采取措施,停止或追回贷款。
(二)贷款条件的审计
在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设计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并纳入年初基本建设计划后,银行还要对基建项目进一步审查,要求拟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产品有销路,工艺已过关,在市场上有竞争能力;二是已具备建设条件,包括建设用地,拆迁和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已安排落实;三是生产条件落实,包括所需资源、水源、运输、原材料、燃料、动力、三废处理等方案均已落实可靠;四是投资总额和投资回收期计算准确可靠,能够按期还本付息;五是对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国内配套贷款,还必须具备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以及外汇来源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办法的贷款项目,应当审查落实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贷款条件对基建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银行发放贷款是否符合条件,对于不将合的,即使已列入年度基建计划,仍应提出意见,督促纠正。
(三)贷款合同的审计
基建贷款合同是规定银行和借款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经济责任的文件,它运用经济法规与执行国家计划结合起来进行贷款管理,从而保证当家人双方的正当权益,指导建设资金的供应和使用,促进合理有效地使用贷款资金。审计部门应当对基建贷款合同的合规性和正确性进行全面审计,并监督合同的正确执行。
审查基建贷款合同中贷款总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主要检查贷款数额是否超过基建计划数和是否超过批准的概算数。如果发现超过,应查明原因,提出意见,修订贷款总额。
审查基建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贷款规定的利率不尽相同,“拨改贷”的利率按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建行贷款”的利率在执行统一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的同时,对列入计划的能源、交通、通讯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的贷款项目,按贷款时间长短实行优惠差别利率;对部分行业(电力、石油开采、交通、民航,煤炭、节能措施、建树、劳教劳改建设项目)实行财政贴息办法。审计部门在审查贷款合同时应注意利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未经批准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
审查基建贷款期限的计算是否正确。基建贷款合同必须正确规定贷款期限,作为办理贷款和考核投资效果的依据。贷款期限的计算是从使用贷款开始,到还清贷款本企和利息为止的全部时间,应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建设期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期限确定。还款期应根据设计规定的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确定(也可根据建成投产后每年可用于还本付息的各项资金测算。正确计算贷款期限的关键在于正确计算贷款利息和确定还款来源与还款数额。
审计部门在审查贷款期限时,应检查建设期的确定和贷款利息计算是否正确。还款来源及其测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规定。投产后实观的利润是还款的重要来源,利润的测算是否正确,将直接影响还款期的长短,因此还应进一步审查产品成本、销售收入的预测是否正确.如发现贷款期限计算不正确,应查明原因,要求重新计算并修改贷款合同内容。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应当停止贷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贷款原则有三:一是按计划贷款的原则。凡是列入国家计划,符合基建程序,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才可以纳入贷款计划予以贷款。设计任务书,设计概算未经批被和未列入基建计划的项目,不予贷款。二是择优发放的原则。首先要从宏观经济上考虑,把贷款用到国民经济急需的建设项目上去;其次;在服从宏观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从微观经济上择优,选择企业效益好,社会又有需要的项目发放。三是按期归还贷款的原则。基建贷款必须有偿使用,按期还本付息,以保证贷款资金周转使用和按计划归还财政。在这三条原则中,第一条是主要的,是最基本的原则,后两条是前一条的补充和发展,它们是互相联系,紧密结合,融为一体的。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贷款按照上述三条原则进行全面的审计,如发现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挪用资金,效益差,无偿还能力等情况应立即追查,采取措施,停止或追回贷款。
(二)贷款条件的审计
在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设计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并纳入年初基本建设计划后,银行还要对基建项目进一步审查,要求拟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产品有销路,工艺已过关,在市场上有竞争能力;二是已具备建设条件,包括建设用地,拆迁和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已安排落实;三是生产条件落实,包括所需资源、水源、运输、原材料、燃料、动力、三废处理等方案均已落实可靠;四是投资总额和投资回收期计算准确可靠,能够按期还本付息;五是对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国内配套贷款,还必须具备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以及外汇来源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办法的贷款项目,应当审查落实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贷款条件对基建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银行发放贷款是否符合条件,对于不将合的,即使已列入年度基建计划,仍应提出意见,督促纠正。
(三)贷款合同的审计
基建贷款合同是规定银行和借款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经济责任的文件,它运用经济法规与执行国家计划结合起来进行贷款管理,从而保证当家人双方的正当权益,指导建设资金的供应和使用,促进合理有效地使用贷款资金。审计部门应当对基建贷款合同的合规性和正确性进行全面审计,并监督合同的正确执行。
审查基建贷款合同中贷款总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主要检查贷款数额是否超过基建计划数和是否超过批准的概算数。如果发现超过,应查明原因,提出意见,修订贷款总额。
审查基建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贷款规定的利率不尽相同,“拨改贷”的利率按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建行贷款”的利率在执行统一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的同时,对列入计划的能源、交通、通讯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的贷款项目,按贷款时间长短实行优惠差别利率;对部分行业(电力、石油开采、交通、民航,煤炭、节能措施、建树、劳教劳改建设项目)实行财政贴息办法。审计部门在审查贷款合同时应注意利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未经批准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
审查基建贷款期限的计算是否正确。基建贷款合同必须正确规定贷款期限,作为办理贷款和考核投资效果的依据。贷款期限的计算是从使用贷款开始,到还清贷款本企和利息为止的全部时间,应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建设期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期限确定。还款期应根据设计规定的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确定(也可根据建成投产后每年可用于还本付息的各项资金测算。正确计算贷款期限的关键在于正确计算贷款利息和确定还款来源与还款数额。
审计部门在审查贷款期限时,应检查建设期的确定和贷款利息计算是否正确。还款来源及其测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规定。投产后实观的利润是还款的重要来源,利润的测算是否正确,将直接影响还款期的长短,因此还应进一步审查产品成本、销售收入的预测是否正确.如发现贷款期限计算不正确,应查明原因,要求重新计算并修改贷款合同内容。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应当停止贷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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