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的审计范围
股本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合同和投资协议的规定向股东募集的资本,代表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是在核定的资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的。通常股本不发生变化,只有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增资扩股和减资时发生变化。因此,在对股本进行审计时,应当审查以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等于实收资本总额;注册资本总额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上述要求是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基本要求。在审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时,不仅要审查其股本总额,还应将股本总额与企业章程中所规定的注册资本进行核对,如有差异要进行说明。
(2)股东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各种出资方式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可以采取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但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同时,规定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的35%。在审计时,应当了解企业章程、合同、协议中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确定其内容的合法性。然后具体分析企业实际募股时,是否存在与公司章程、合同、协议内容有差异的情况,了解形成差异的原因,将有关的问题与公司有关人员协商,对审计过程及有关问题的处理,以适当的方式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3)已发行股票的面值与超面值缴入部分是否分别列示。发行股票的面值形成股本,超面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对这两部分的分别列示,是正确核算发行股票的基础。
(4)公司是否已经按照规定设置了股本备查簿,登记了股本总额、股份总额、每股面值等。
(5)股本在资产负债表上是否按不同的类别分别列示。
(6)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否存在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的情况。
(7)股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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