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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一、办理主体:

纳税人

二、办理条件:

申请指定印制发票企业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证书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印刷业许可证;

(二)合法经营且无不良社会诚信记录;

(三)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需要;

(四)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五)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

(六)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七)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三、受理部门:

市税务局(肇嘉浜路800号)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书面情况说明;

(三)守法经营且无不良社会诚信记录承诺书;

(四)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六)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七)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印刷业许可证复印件;

(八)企业内部的生产责任、保密、质量检验、保管等相关制度文本。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办结告知方式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八、申请表式: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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