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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修订后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纳[2010]1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0-11-03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体现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原则,同时,推动纳税信用等级逐步融入社会诚信体系,让获得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更多地获取相应的社会效益,根据《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17号)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可适时调整各类评定指标、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的规定,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市局适度修改原评定指标,修改后的《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表》详见附表,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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