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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本市所有纳税人均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各投资方的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9、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2、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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