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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办理主体:

  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条件:

  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具有所在地税务登记证件;

(三)在本市具有确切的经营场所;

(四)在本市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人或具有交纳保证金的能力。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书面情况说明;

(三)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具备本市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七)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担保书或交纳10000元保证金。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办结告知方式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八、申请表式: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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