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办理主体:
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条件:
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具有所在地税务登记证件;
(三)在本市具有确切的经营场所;
(四)在本市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人或具有交纳保证金的能力。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书面情况说明;
(三)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具备本市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七)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担保书或交纳10000元保证金。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办结告知方式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八、申请表式: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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