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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以下企业必须办理退(免)税认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简称《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按规定需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市税务三分局办理认定手续,三分局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完毕后,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上述《联系单》、《认定表》均可在上海税务网站进行下载)。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1.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银行基本账号号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办理认定用);

  9.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受理部门名称、地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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